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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胃镜所导致的医疗纠纷

来源:健康老西医  作者:健康老西医  时间:2023-01-20

关键词:胃镜 书面同意 医疗纠纷

2020年8月11日下午,欧某生)因为背部疼痛医方处就诊,于2020年8月14日行纤维胃镜检查术,检查过程中发生贲门撕裂出血,予钛夹钳夹止血。术后因反复血便、呕血。患方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12月2日颁布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本案中,医方根本没有让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所以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过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专家认为,医院对欧某生实施电子胃镜检查行为(检查前未能尽到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存在过错;医院之电子胃镜检查行为(检查前未能尽到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与欧某生贲门撕裂大出血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电子胃镜检查行为(检查前未能尽到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是导致欧某生贲门撕裂大出血的次要原因;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应支付患者76896.23元。温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胃镜检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检查手段,往往其风险性被忽视,患者本人的文书签署也往往会遗忘。根据法律规定,若未经书面同意便开展“胃镜检查”,往往可以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给医方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而我们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也不乏遇到因“胃镜检查”导致“直肠穿孔”的案例。所以,无论是患者本人,还是医方,在进行“胃镜检查”前,一定要明确诊疗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胃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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