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出院后的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如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费用。侵权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被侵权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在律师实务中,往往由于被侵权人情绪激动或法律意识单薄,其擅自转院、私自购药或不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于侵权人及其代理人的抗辩而得不到赔偿。所以,被侵权人既要妥善保存医疗费收款凭证,积极配合诊疗,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擅自转院、私自购药,以免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被侵权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律师实务中,被侵权人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一般没有争议,被侵权人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人护理,需要护理多长时间,需要几级护理?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当事人如有争议,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3.交通费:根据被侵权人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包括公交、地铁、出租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票等。
在律师实务中,因交通费数额较小,当事人往往对交通费的主张和抗辩不够重视,作为代理人应当围绕交通费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举证、质证。如交通费中的飞机票和长途火车、汽车票,代理人应当就其必要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4.误工费: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律师实务中,误工费往往由于举证不能或证据瑕疵而不被法院支持。根据现行规定,被侵权人月收入在2000元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对于有固定收入被侵权人,只要医疗机构出具假条,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就可以主张误工损失;但是,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主、待业青年和雇工,举证却异常艰辛。代理人应当充分搜集证据(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最大限度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5.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被侵权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残疾生活补助器具主要包括:(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在律师实务中,根据被侵权人的伤情,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补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生活补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生活补助器具的选用应以国内生产、中档价位为主,以国外进口、高档价位为辅。
6.残疾赔偿金: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侵权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律师实务中,代理人主张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应当充分搜集其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如居住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等)、有固定的工作(如工作证、工资卡、工资条和劳动合同等)和稳定的收入(如收入证明、完税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等)等证据,使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 “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残疾赔偿金“待遇”。
7.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的亲属对死亡的被侵权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在律师实务中,由于丧葬费数额较少,当事人对丧葬费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往往对丧葬费的具体项目可能有异议。
8.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律师实务中,由于城镇户籍的被侵权人和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一倍甚至数倍,当事人会因差额过大难以协商调解。作为代理人,应充分搜集被侵权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的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被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过错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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