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生产无小事,每一个细节都不可马虎大意,对医院和医生来说,不仅是职责,也是对新生命的尊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郑州市某医院因在接生过程中存在过错致新生婴儿死亡,赔偿高先生夫妇42万元。
2014年9月18日,高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到郑州市某医院待产。第二日在生产过程中胎儿胎心出现异常,医生未告知家属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继续让刘女士顺产,结果孩子出生1小时后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到郑州市某医院生产,婴儿出生后出现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给予阴道试产符合临床诊疗指南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但刘女士临产后,医生在胎心出现异常及发生减速后,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治疗处置措施欠规范,存在过错。并且婴儿出生后,医院对新生儿窒息复苏处置欠规范且抢救记录欠规范,存在过错。另外医院对于病情变化、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欠规范,存在过错。医院在病历书写方面欠规范,属医疗过错。综上,司法鉴定机构建议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参考鉴定意见,认定被告郑州市某医院在本案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费用42万元。
关键词:温州医疗纠纷 温州医疗事故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