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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擅自离开医院,发生意外谁担责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6

近年来,一些地方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类案件越来越多。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医患纠纷案件。

  2015年8月20日,原告李某的父亲因在单位摔倒致头部受伤,入住石家庄市区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陪床一人。8月30日13时许,李某从家中赶到医院陪护时,发现其父亲未在病房内,经寻找未果,后询问某医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随即,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1日,李某接到警方通知,称其父亲被发现于市郊某景区内,业已身亡,经尸检,认定为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父亲的意外身亡让李某全家悲痛不已,其家属一致认为,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李某父亲离开医院长达十几小时过程中,并未作进一步追查,在其家属发现患者本人不在时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积极寻找并及时报案,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与其父亲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于是,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李某父亲到被告处就医治疗,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全面履行服务合同,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表现为:被告需对李某父亲的病情所涉生命体征进行观测,而无需对其看管并限制活动,不负有监护义务。李某父亲入院后,被告依照其病情进行了医治,并明确告知其需二级护理,一人陪床,已尽到了所需护理方面的告知义务。李某父亲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亦无精神异常,其自行离开医院,并在市郊景区坠亡,与被告的诊治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且在当日15时左右,被告亦陪同家属一起调取监控录像,进行了积极寻找,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父亲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本律师并非该案代理律师,无法获悉案情。但本律师认为,该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若存在严重的管理过错或安全防护不到位,例如,病人身患重病,病房没有值班医师与护士;病房安全设施未安置等,显然,医院存有过错,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温州医疗纠纷 温州医疗事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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