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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可直接处理死胎?

来源:网络  作者:李力律师  时间:2016-02-25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附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2014年3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以国卫办医发〔2014〕21号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因此,医方在确认属于死胎情形的,应当告知产妇,并留有书面凭证,不得擅自处理。若医方未存有相关书面凭证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应当认定医方存在告知程序上的瑕疵,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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