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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律师,温州医疗纠纷律师,鹿城区人,浙江工商大学毕业,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英语六级,温州市第五届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优秀共产党员,温州市政府首批行政咨询入库专家。曾任温州源大创业园创业导师,温州快鹿集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更多详情]
来源:网络 作者:李力律师 时间:2016-02-25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附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2014年3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以国卫办医发〔2014〕21号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因此,医方在确认属于死胎情形的,应当告知产妇,并留有书面凭证,不得擅自处理。若医方未存有相关书面凭证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应当认定医方存在告知程序上的瑕疵,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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