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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死宫中,医方并未审慎诊疗,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李力律师  时间:2016-02-19

(温州医疗纠纷律师网)

案情:

    产妇妊娠后一直在温州某医院就诊,并建档。期间,各项检查均属正常。后,胎儿已足月。3天前,产妇发觉胎动十分剧烈,后又停顿,遂急忙赴该医院检查。检查报告示正常。后产妇回家休养,并未住院。3天后的早上,产妇发觉已没有胎动,遂立即赶赴该医院。经B超检查,已胎死宫中。产妇认为,医方并未给予抢救胎儿,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医方认为,胎死宫中的原因有多种,例如:缺氧、绕颈等,在临床上也属正常,且无法第一时间进行抢救。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成医疗纠纷。


过错分析:

    诚然,胎死宫中的原因有多种,不能仅凭“胎死宫中”认定医方存在过错。何况本案中,检查报告示羊水污浊程度达二级。但,医方在对于产妇的告知及建议方面存在缺失与不足,与产妇未给予高度重视以致“胎死宫中”显然存在因果联系。故,医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温州医疗纠纷 温州医疗事故 律师 产妇 胎死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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